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六批典型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六批5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安全隐患案
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区供热环城主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南三标段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基坑存在的重大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运河区黄河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前,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衡水武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案
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昌御府小区东北角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和第20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武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月晟紫阳府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共4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
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华府东院项目3#、5#、17#住宅楼工程,地下车库脚手架进入下一道工序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靖某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司涛 陈鹏)
素材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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