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04发布人:管理员浏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2026年第二批)

按照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乱象治理,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第二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一)案情事由

2024年7月,某县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并开展线上招投标工作。2024年7月29日,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交投标文件并成功中标,中标金额12381713.32元。2024年8月9日,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中标单位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社保材料存在造假问题。2024年8月12日,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收移送线索与证据材料,当日完成案件受理立案程序。

(二)案情调查

2024年8月14日,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函协助核验投标社保材料真实性;2024年8月28日至9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朱某、资料员杨某、项目经理周某等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经全面核查查实,案涉项目经理周某2024年1月1日与新疆某建设集团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完成建造师注册转入该公司;企业因账户被法院查封,2024年1至5月未为周某缴纳社保,仅有6月缴费记录。投标文件中上传的周某社保缴纳明细,系该公司资料员杨某未经周某及公司管理层同意,私自篡改公司员工陈某社保单据姓名伪造而成,项目投标工作由董事长朱某主管,伪造材料随投标文件上传并顺利中标。

(三)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县2024年供水管网建设项目”中标无效。

2.对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86671.99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6067.04元。

二、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一)案情事由

某市2024年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评标过程中,经电子评标系统及评标委员会确认,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废标处理。2024年7月29日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移交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二)案情调查

2024年7月29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此案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通过调取相关资料、深入了解案件、询问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后查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标书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以上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三)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识别信息均相同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44923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7246元。

2.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44923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7246元。

素材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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